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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至今未按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