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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859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赌博,2015年6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洁,被告人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并上报给上线,多期共收受下线林某某、唐某某、彭某等码民写单金额共计6.9万余元,从中获利约13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照片、码单等书证;证人林某某、唐某某、彭某、朱某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