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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长建与王玉国、王鱼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建,王玉国,王鱼芬,郭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99-1号原告陈长建。被告王玉国。被告王鱼芬。被告郭安森。关于原告陈长建诉被告王玉国、王鱼芬、郭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长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玉国名下所有的位于鱼台县孝贤居的房产一处及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共计45万元,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玉国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