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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乙、冯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冯某乙,公司员工。被告冯某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甘祝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