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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蔡昌庆,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王巧云。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忠东。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银行)与被告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谷坊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信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蒲江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被告川谷坊公司于2013年8月向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蒲江民富村镇银行)借款480万元,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法院(即蒲江法院);被告安信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5月蒲江民富村镇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乐山银行,并通知二被告,二被告予以确认,但双方未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现因二被告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蒲江民富村镇银行转让债权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蒲江县,被告安信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