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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义民与周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民,周官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民,男,汉族,洛川县林业局退耕办干部,住陕西省洛川县中心大街林业局家属楼1172号。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永强,男,汉族,现住洛川县城关三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官斌,男,汉族,陕西省富城镇沙梁正街**号。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义民与被上诉人周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王义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刚、盛永强、被上诉人周官斌的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退还上诉人王义民。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序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