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覃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覃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正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