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第38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韦福会审 判 员 韦 代人民陪审员 韦 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宝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