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9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余金峰与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锋,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48-2号申请执行人:余金锋,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余金峰与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京东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的理赔款382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