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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童光伟与刘跃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跃进。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光伟。上诉人刘跃进因与被上诉人童光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跃进上诉称: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建德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刘跃进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建德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承办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