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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郁浩与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浩,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郁浩。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家居装饰城。负责人周燕飞,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庄为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818F室。法定代表人林在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浩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郁浩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