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郁浩与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浩,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郁浩。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家居装饰城。负责人周燕飞,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庄为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818F室。法定代表人林在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浩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鹏飞陶瓷批发部、张家港保税区鹏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郁浩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