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爱云与徐学林、段秀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云,徐学林,段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69号申请人:张爱云,女,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徐学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段秀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爱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学林驾驶、段秀芳所有的鲁P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2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学林驾驶、段秀芳所有的鲁P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张爱云保证金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