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永石与被执行人高泽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石,高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安永石,男,1962年8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东关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224251962********。被执行人:高泽进,男,1949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组。身份证号:3728321949********。申请执行人安永石与被执行人高泽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896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35元,申请执行费7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珲春市英安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高泽进的土地补偿应收款56769元。申请执行人安永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邢德仁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道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