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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鲁迅美术学院与光华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迅美术学院,光华投资(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鲁迅美术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法定代表人:韦尔申,院长。被执行人:光华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才跃兵。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元、诉讼费23,4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0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