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85号85-6。法定代表人贾连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南1#-2层。法定代表人XX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青岛昊睿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