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宋某。被告:谢某,2015年9月14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