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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宋某。被告:谢某,2015年9月14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