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忠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地禾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