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爱龙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757号被执行人吴爱龙。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吴爱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爱龙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爱龙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束文辉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