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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辜苹,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黄俊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晓玉,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2333元、违约金6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公告费2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