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一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书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农民。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张某甲与张某乙、丁兰芳在上诉期间达成了2010年3月29日的协议,没有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