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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昌银、吴可嘉诉被申请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银,吴可嘉,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银申请执行人:吴可嘉被执行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六和城25号楼从东至西门面房(座南朝北)一层至二层房号为:126-226、127-227、128-228、129-229、130-230、131-231、133、134、135-235、136-236、137-237共11套。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从2015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