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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全椒华瑞制造有限公司与泾县良洪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华瑞制造有限公司,泾县良洪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华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行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泾县良洪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蔡良洪,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全椒华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良洪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泾县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委托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