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楼舜光与曾俊杰、付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舜光,曾俊杰,付慧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楼舜光,(缙云县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被告:曾俊杰。被告:付慧娇。原告楼舜光为与被告曾俊杰、付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曾俊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付慧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舜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俊杰、付慧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曾俊杰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由被告付慧娇签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楼舜光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慧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告曾俊杰、付慧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楼舜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