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雪飞与胡崇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飞,胡崇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飞。委托代理人许宁海,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崇玺。申请执行人李雪飞与被执行人胡崇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0600元、诉讼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费用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则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