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存诗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孝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诗,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孝,赵文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845-1号原告赵存诗。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巨野县人民路256号临朐办事处地址,临朐县冶源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董事长。被告赵从孝。第三人赵文祥。上列原、被告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6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第三人赵文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赵文祥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