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