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6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