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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玉忠与王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忠,王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赵玉忠,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树林,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丽,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系王树林的女儿。原告赵玉忠诉被告王树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忠、被告王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忠诉称,2015年6月29日,被告王树林将原告阳台、卧室、厨房玻璃及花盆砸坏,又将原告家的卧室窗框砸坏,家中培养多年的爱花砸断,地面污染无法修复,厨房墙砖打破,抽油烟机表面划出一道划痕,冰柜表面划花,以上损失部分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759元,未鉴定部分损失为3000元,共计3759元。事情发生后,原告报警,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75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树林辩称,我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损失只认可759元,其它的我没有损坏。经审理查明,2015后6月29日5时许,被告王树林发现其种的玉米苗、豆苗等作物被人损坏,怀疑是赵玉忠所为,王树林用砖头将赵玉忠家的阳台及卧室共计18块玻璃砸坏,并砸坏放在阳台上的一个花盆。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玻璃、花盆价值为759元。王树林因此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购买玻璃收据,张宣公(建)行罚决字(2015)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王树林用砖头将赵玉忠家的玻璃及花盆砸坏,其行为损坏了赵玉忠的合法财产权益,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玉忠的损失为759元,被告王树林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赵玉忠认为另有3000元的损失,但并无证据证实,故对赵玉忠的该主张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玉忠经济损失759元;驳回赵玉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树林负担15元,赵玉忠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晓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