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杰与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杰,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杰,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淑云,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涛,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维佳、代理审判员李晓颖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龚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龚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岩审 判 员  李晓颖代理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