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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宋海涛、杜志彬、杜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海涛,杜志彬,杜小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118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军,男,该社职工。被告宋海涛,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被告杜志彬,男,1991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杜小雪,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海涛、杜志彬、杜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671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