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孙继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中国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亳州。法定负责人:厉德红,总经理。被告:吴国生,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厉德红,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价值20404298.06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银行存款2040429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人民陪审员 沙文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亓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