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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长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