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杨某某与佘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9年7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佘某某,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62796.9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佘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钟建华审判员 甄上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