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秦进刚,衡水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广、张龙,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以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亮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秦进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广、张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肃衡路崔某家西邻空地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殴打崔某头面部,致使崔某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外伤致崔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崔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抓获证明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诉称,因被告人王某甲的伤害行为,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1365.76元,并提供了住院费收据、鉴定费收据、火车票、出租车收费收据等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系因邻里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肃衡路崔某家西邻空地处与被害人崔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甲用拳头殴打崔某头面部,致使崔某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崔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6月25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受伤后,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用医疗费13622.46元,并造成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十一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住院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费收据,火车票,出租车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考虑到本案的发生系邻里纠纷引起,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合法有据部分,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四元二角四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遵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