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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昱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希金(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3年7月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刘昱麟,女,汉族,生于1993年1月17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昱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