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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宝运与渭南秉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宝运,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申宝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井辉,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宝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宝运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宝运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秉成包装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