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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尚华与王长军、郑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华,王长军,郑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周尚华。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军。委托代理人李宏斌,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万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尚华诉被告王长军、郑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尚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尚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华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尚华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