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姚念道、张桂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姚念道,张桂云,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445号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产。委托代理人:杨伟萍、许彬彬。被告:姚念道。被告:张桂云。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念道、张桂云、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星都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赖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