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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晋州市德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深泽县平原纺织有限公司、王国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泽县平原纺织有限公司,晋州市德顺源纺织有限公司,王国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泽县平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赵八村。法定代表人王晓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州市德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桃园镇张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庆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国周。上诉人深泽县平原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立字第00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泽县平原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深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晋州市,故原审认定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