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肖某,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