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贾豫与方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诗印,贾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方诗印,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豫,男,汉族,成年,系西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原告方诗印诉被告贾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诗印诉称:2009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其内容为:“借条今借方诗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贾豫20**.8.22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诗印已向本院表明被告贾豫已不在其提供的诉状住址中生活,经查被告贾豫去向不明。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本院无法送达。故此,原告起诉的被告去向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诗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方诗印。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贾 颖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