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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颜伏林与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伏林,胡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颜伏林,女被告胡虎跃,男本院审理原告颜伏林与被告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伏林与被告胡虎跃达成和解,原告颜伏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颜伏林承担。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开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