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春红等与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5号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系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1128号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吴永康。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因与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80900元的财产。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7809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