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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光权与陈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权,陈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林光权。被执行人陈庭辉。被执行人谢建军。申请执行人林光权与被执行人陈庭辉、谢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光权与被执行人陈庭辉、谢建军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陈庭辉一次性应付80000元给申请人林光权收执,(其中借款及利息75483元,诉讼费3476元、执行费1041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谢建军、(谢晓凌)所有的在玉林市二环北路北侧城西林村的一块土地、玉国用(2007)第A439号使用权的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陈庭辉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K×××××,型号:BMW7202ES(BMWX1),发动机号码:*77J334]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