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董秀玲与杨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秀玲,杨红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1128号原告:董秀玲,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杨红林,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秀玲与被告杨红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秀玲撤回对被告杨红林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