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庙守与巩义市康北化工厂工伤待遇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宋庙守,男,198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北化工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裁字(2010)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北化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北化工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北化工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北化工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万二���零一十四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