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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林与被告杨小刚、陕西省榆林市���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杨存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苏秀林,女被告:杨小刚,男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路210国道西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代表人:刘晓舟,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被告:杨存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林与被告杨小刚、陕西省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杨存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林��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秀林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