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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仁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仁土,吴万煜,吴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郑仁土,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万煜,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承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郑仁土申请执行吴万煜、吴承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万煜、吴承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