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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赵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赵达,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赵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利琴审 判 员  陆 莉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