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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长青与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青,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蔡长青,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街内。法定代表人:毕务坤,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青诉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继承人蔡妙甜、蔡书甜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2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禹昕 关注公众号“”